每年聖誕節前夕都是消費購物旺季,不過今年的零售市道的確麻麻,走到商場,人流雖多,但走過店鋪,大都只是過門不入。或者大家都想儲多個錢積穀防飢,商店要套現渡難關,減價是常用方法。
上星期,競爭條例實施,商店可以不用再跟隨指定零售價售賣貨品。有電子產品連鎖店就率先將旗艦手機減價,減幅達 20%。由於部分手機推出才只是一個月左右,吸引力大增,不少人也將減價跟競爭條例掛上關係,認為是沒有限價的結果,對消費者是好事。但事實真的如此?未必。
印象之中,近年每來到這個時候,各連鎖店都有做手機的推廣優惠,前年提供超高價Trade-in服務,每部舊手機有超出市場回收價 $1,000 的價值去補貼買新機,變相是替新手機減價,不過大前題是你要有一部不太舊款的智能手機。去年更加是直接減價,減幅也是 $1,000 至 $1,500。所以連鎖店減價不是新鮮事,只是大家都想觀望這種減價會否持續,又或者減價的範圍有否機會擴大。
減價不是新鮮事
但事實上,數碼產品的銷售周期短,特別是手機,隨時只有一季時間,就會被自己或對手牌子的同級型號取代,此時品牌代理就要想法子,送贈品、舊換新,甚至直接減價。就算新機推出,連鎖店提供贈品,小店平幾百,早已是不成文規定。如果是電視機、音響等影音產品,更加一直都是「海鮮價」,想避過代理監察?開張正價單據就一樣掂。
在競爭條例下,零售店當然可以公開減價,無需要再開假單,大店、小店的競價將會令消費者得益。但只要想一下,大型連鎖店的營運成本,包括大型商場鋪位的租金、人工、宣傳,全部都是成本。雖然,對消費者來說,這些成本本來就是不需要的,反而你給多幾個巴仙的減價更實際,但大鋪這樣減,其實未必可以收回成本,小商號卻會因為價格沒有競爭能力,最後沒錢交租,店主隨時連鋪也保不住。
立法原意幫倒忙
至於競爭條例,早在 1996 年就已經有協議。當時的競爭條例好簡單,目標是幫助小型開放經濟,但現在連鎖店減價,顯然會取代小店,小店要生存,自然又要再減,惡性競爭,這絕對是競爭條例沒有預期的情況。
在日本,競爭條例類似的法案早就實施,我們都可以見到產品發表都以開放價格標示,而零售店會有不同指定價格,對消費者來說,需要多去格價,或者留意報價網站。不過日本人都開始想,要花時間去格價,倒不如在附近的連鎖店買算了。大前提是,價格的分別有限,如果有店面可以有回贈,就可以吸引顧客。我們經常到日本都會去的大型連鎖店,近年已經被新的連鎖店所取代,取代原因?就是內有更多服務,令連鎖店像百貨公司,但相信香港租金貴,好難有這樣的店出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