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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綫違反《廣播條例》罰款 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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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星島日報報道,通訊事務管理局公布,裁定電視廣播(無綫)違反《廣播條例》,在未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前,容許 3 名前任或現任董事以「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身分由 2009 年 10 月起,在不同期間對無線電視行使控制,決定向無線電視罰款 8 萬元。

    除了施加罰款外,通訊局亦要求無綫就遵守相關規定加強內部措施,以避免日後再次違反有關規定,為此,通訊局已指令無綫須在一個月內向該局提交有關加強內部監察制度的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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