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障市民個人資料,歐洲在去年 5 月 25 日推出 GDPR (一般資料保護規則)。而法國的資訊保護部門 CNIL (信息處理及自由國家委員會) 最近就公布, Google 因為違反 GDPR 而被罰款 5,000 萬歐元(約港幣 4 億 4,572 萬),成為法國首中 GDPR 定罪案例。
去年 GDPR 剛推行時,非牟利私隱保護組織 noyb 就已經向 Google 和 Facebook 提出起訴。而今次法國 CNIL 就是依據 noyb 和另一個法國私隱保護組織 LQDN 的指控而對 Google 作出調查,指在申請使用 Google 服務的手續上違反了對透明性和資訊的義務,同時也違反了廣告個人化處理中所要求的法律依據義務,所以就被判有罪。
Google 雖然在利用用戶個人資料上有說明文件,但是就要點擊 5-6 次才看到,所以就違反了透明性和資訊的義務。而在廣告個人化處理方面,就因為沒有向用戶具體說明自己同意了甚麼而被定罪。
Google 就在同一天向瑞典傳媒發表聲明,指人們期望 Google 有高水平的透明度和向用戶提供管理功能,我們正在努力滿足這些期望和 GDPR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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