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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理直說】科技罪案相關法例的成效

    Dr. Joseph Leung
    Dr. Joseph Leung
    擁有工商管理博士及三個碩士學位,從事資訊科技行業超過 30 年,現為香港理工大學專業進修學院講師及課程總監、香港零售科技商會副會長、香港互聯網論壇副會長、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專家名冊成員、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認可綜合調解員、英國特許仲裁學會(東亞分會)委員、學術及資歷評審局學科專家、香港、新加坡及英國電腦學會資深會員、英國特許市務學會資深會員、國際扶輪 3450 區中環海濱扶輪社創社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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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科技發展成效如何,除了取決於政策、人才、產品、環境、氣氛、配套、政府支援等等的因素外,亦需要有合適的法例去把關,為持分者作出保障,有關當局在制訂相關法例時要取得平衡,太寬鬆令法例變成無牙老虎;相反,太嚴謹令持分者甚至投資者卻步,擔心很容易觸犯法例,加上科技日新月異,如何有效地更與時並進去修訂法例亦是一件艱巨的工作。

    特區政府多年來在欠缺科技局下,號稱自己為全球先進科技城市之一,雖然近年在相關國際排名屢創新低,但事實上透過不少業界持分者的努力,確實在部分資訊科技發展成就顯著,勇奪過不少國際大獎,在應用科技方面,香港的滲透率亦屬於全球較高的一批地區,坦白而言,資訊科技是一把兩刃刀,應用得宜固然造福人群,相反便危害社會,故此確實有需要設立合適的法例去保障市民,而近年大家較為耳熟能詳的法例相信是《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首次引用於2005年裁定「古惑天皇侵犯電影版權,是全球首宗以BitTorrent方式發放有版權檔案而入獄的案例。

    近年有指警方濫用這法例,拘捕在網上發表激烈留言的網民,惹來以言入罪濫用條文的指控。保安局向立法會提供的文件,闡述有關罪行的適用範圍時,引用法院案例支持擴大條文適用範圍至沒有意圖犯罪或欺騙的做法,但有立會議員認為,相關判決只將條文適用範圍擴至「未經授權使用他人電腦」情況,而非任何情況,質疑當局曲解判詞。據了解,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原本第161條只處理有犯罪或詐騙意圖地透過電腦作出一些犯罪前準備工作的行為,但《瑪麗醫院職員從電腦取得時任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病歷一案》未能證明醫院職員有犯罪意圖,法官當年的判決把第161條的適用範圍擴闊至以不誠實方式,未經批准進入他人電腦,令他人蒙受重大尷尬或嚴重傷害的情況,但僅此而已,未有進一步擴展至任何不誠實取用電腦的情況。

    此外,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亦指出,當局現行運用第161條存在問題,事關過去不少指控如拘捕網民發表激烈言論均與擅闖他人電腦無關,因而令到條法例變得有濫用之嫌 。至於政府保安局副局長李家超否認這個說法,他指出該條例定罪率是8成半,比平均定罪率7成為高,證明當局小心和正確地行使條例。

    筆者雖不是法律專家,但作為業界一份子,固然希望市民能夠善用資訊科技去改善生活質素,而非用來作出違法的行為,至於這條法例有否被濫用還是沒有更合適的法例去作出指控,確實值得商榷,當局有責任去了解及跟進,從而作出妥善的安排,事關涉及網上言論自由不單影響市民對政府的支持和信任,亦令到政府未能透過網上言論去了解市民的需要,從而作出恰當的施政,更重要是令海外投資者對香港的信心大打折扣,皆因網絡自由經常是國際排名的評分之一。要改善情況應該透過市民教育,令他們明白在互聯網的世界並非只是個人的世界,可以為所欲為,在享用互聯網的好處之餘更應該懂得尊重他人才是正確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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