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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理直說】優化「解決爭議」才能發揮知識產權貿易

    Dr. Joseph Leung
    Dr. Joseph Leung
    擁有工商管理博士及三個碩士學位,從事資訊科技行業超過 30 年,現為香港理工大學專業進修學院講師及課程總監、香港零售科技商會副會長、香港互聯網論壇副會長、亞洲域名爭議解決中心專家名冊成員、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認可綜合調解員、英國特許仲裁學會(東亞分會)委員、學術及資歷評審局學科專家、香港、新加坡及英國電腦學會資深會員、英國特許市務學會資深會員、國際扶輪 3450 區中環海濱扶輪社創社社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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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產權」是近年知識型經濟國家及城市銳意發展方向之一,她們透過加強相關法例去保障創新及創意行業的發展,部分政府更主動提供多方面的優惠以作支持。從產業發展角度而言,最經常面對的挑戰是他們缺乏能力把真正擁有的知識產權組合資本化,他們需要尋找買家、代理人或被許可人去開拓他們的知識產權權益,他們缺乏交易平台把他們擁有的發明專利、前衛的外觀設計、原創的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原創版權作品、獨特的商標及其他知識產權創造獲利的機會。除此以外,不少中小企希望藉著產品及服務的多樣化進行轉型及提升競爭力,利用市場上現有的知識產權組合,期望可以減低尋找夥伴、融資者、風險投資者及技術顧問以支持研發工作的交易成本。

    (政府新聞圖片)

    近年內地的經濟發展帶動和創造知識產權的趨勢移向亞洲,因而造就了知識產權的商機在香港。此外,內地對知識產權和知識產權中介服務的需求殷切,亦帶來了龐大的市場潛力。本港多年來的擁有優良的司法和金融基建、高度開放的市場、大量精通雙語經驗豐富的知識產權人才、全面符合國際知識產權條約要求的健全知識產權制度、低稅率以及世界級的商業專才,使香港能在知識產權不斷發展中開拓新領域。

    在處理知識產權貿易過程中,難免遇上糾紛,要解決這類爭議便要透過調解、仲裁或訴訟,若要選擇調解或仲裁,首先要確保在合約條文內容附上清晰有效的相關條文,以仲裁為例,若然雙方所簽署的貿易合約,沒有清楚列明「仲裁條款」,指雙方當事人在合約中訂立的,將今後可能因該合約所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條款。根據仲裁需要,仲裁條款一般應包括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規則、仲裁裁決的效力和仲裁費用負擔幾個方面的內容。除此以外,仲裁員的培訓亦相當重要,多年來大部分以仲裁去解決的爭議都集中於船務、工程及建築等項目,能夠掌握對知識產權瞭如指掌的仲裁員可謂「寥寥可數」。

    若然特區政府銳意打造成「知識產權貿易中心」,不能只靠硬件而是軟件,不論是知識產權持有人或是協助解決爭議的仲裁員及調解員,同樣需要加強灌輸有關知識,對於知識產權持有人,應加強他們對有關解決爭議的保障,令他們更關注所簽的法律文件有否涵蓋另類解決爭議的條款例如仲裁或調解,至於協助解決爭議的仲裁員及調解員,則需要將知識產權發展有所認識,特別是當中發展較快的國家和地區,她們的知識產權發展如何?事關仲裁是國際性,涉及的爭議可能在境外。

    總結,若然整個「解決爭議」產業能夠透過更多相關人才加入而優化,不單可以加強「知識產權貿易中心」發展的競爭力,更可以提升解決爭議產業的發展,可謂「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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